《电商法》跨境电商规定十大解读

跨境百科1年前 (2023)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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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引起业界高度关注。 未来将会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这也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对此,国外著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Momo ID:)组织业内法律专家发布了一系列电商快评,内容涵盖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商等。责任、微商、刷赞删差评深度分析、个人淘宝税务等(详情见专题:)。 本文从跨境电商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电子商务法》后续解读请关注本期连载。

与三审稿相比,《电子商务法》增加了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管理办法》,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并规定除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另外,与第三次审查稿相同,第五章跨境电商没有改动,更大的一段描述了跨境电商的鼓励、支持、促进和发展,这就足够了展现国家对跨境电商模式的重视。

然而,在《电子商务法》中,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规定,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阴影下,留下了巨大的空白,有待逐步完善。未来。

根据进口跨境电商企业数据库数据显示,当前进口跨境电商已产生多种模式并完善产业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平台型电商采用直邮方式发货的公司:HIGO、淘宝全球代购、易趣、优集品、魅力汇、保税国际、美美、润科邦、树人邦、冰帆海淘; 2)采用保税仓或直邮方式寄送商品的平台电商企业:洋猫。 、小红书、唯品会国际、风趣海淘、麦乐购、友和网、五洲汇、母婴之家、莎莎网、磨西网、保税店; 4)使用保税仓或直邮发货的平台+自营电商:淘宝国际、宝贝条纹、苏宁海外代购、聚美优品、京东全球代购、亚马逊海外代购、全球进口一号店、国美海外购物、米娅、美团爸爸等

01.《电子商务法》主体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务团队分析认为,《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北京跨境电商体验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中国的。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 同时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分为三类,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其他网络经营者。

根据《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行为。 ,并通过跨境货物交付并完成交易。 交易的商业活动。 其业务实体分为四类:

1.自行搭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简称“自建平台企业”,对应《电子商务法》中的自建网站经营者;

2、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商户、个人电商企业),简称“电商应用企业”,对应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法》的平台上;

3.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物流仓储、报关、报检、退税等专项服务或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或服务公司,简称“电子商务”。 ——商务服务企业”,对应其他网络运营商;

四、为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简称“第三方平台”,对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还明确,“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均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实现跨境交易。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同的是前者保税跨境电商是在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跨境交易。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个人或电子商务公司)也适用于帮助消费者从国外购买商品,即中国消费者通过国内电子商务购买商品等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商务经营者从境外订购商品等电子商务活动,可以依照我国涉外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也可以适用本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有关规定。 这也符合当代消费者通过“代购”或自行在海淘网站从海外订购商品的实际情况。

02.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及许可

《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代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务团队分析称,根据相关规定,对跨境电商经营者实行注册管理。 经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可以办理外贸经营、报关、报检、退税、收汇主体资格等相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还应当办理主体备案登记。

2018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注册管理的公告》,规定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提供跨境“金融建行机构提供境外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许可”资格; 非交通银行支付机构提交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此外,国家乳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关于乳品跨境电商企业监管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一)乳品跨境电商企业开设线下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乳制品的,无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但展示(体验)店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告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乳制品。 (二)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开设线下展示(体验)店但实际销售的,必须按规定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乳制品必须符合乳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

综上所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代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北京跨境电商体验店,进行备案登记管理,依法取得许可证,但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待。跨境商业模式。 例如,跨境商品有多个存储地点的,实行“一地多证”,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实行区域和区域内管辖。 ,这也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监管。

03.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商法》跨境电商规定十大解读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务团队分析认为,《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产品和服务责任。服务质量依法依规。 跨境电子商务主体也属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那么,是否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完全依据该法主张涉外刑事法律权利或者消费者保护权利呢? 虽然,并非总是如此。

跨境电商通关过程中,电商企业应通过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提供的通关单、支付公司提供的付款清单、支付公司提供的货运运单。物流公司。 入口。 虽然“海购”、“代购”的身份主体得到认可,但入境通关副本难度极大,涉及检验检疫、许可证、进口配额,且通关数量有限。 这无疑为大型电商企业减轻了成本和负担,为了躲避海关监管,不少海外买家选择通过蓝色通道出关入境,或者购买人肉。 这也造成了很多红海淘客或者人肉代购订购的商品。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追究海外商品的主要责任。

例如,直邮产品和保税区产品如果出现问题需要退货或者追究责任,就需要区别对待。 如果从海外电商平台直邮订购的产品出现问题,比如海外电商平台亚马逊,很难要求退货或追究责任;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这从淘宝国际的规则也可以看出。 淘宝国际平台要求店铺为消费者提供当地指定的退款地点和正规的退款渠道。 前往澳门的商店必须提供台湾指定退税地点; 向日本出口产品的商店必须在日本提供指定的退款地点。 这样的规定也促使需要入驻淘宝国际平台的品牌在中国建设“国内仓”和海外运营中心,保证消费者可以直接在中国购买从淘宝国际平台订购的海外商品。 做出回报。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还提到,国家推动建立国际和区域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机制,保护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 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东全面推进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广东省政府签订仲裁合同。且未采取合理措施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请求确认仲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跨境电商贸易纠纷,未来也将逐步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04.跨境电商乳品安全标准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务团队分析,自《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国家对乳制品的监管越来越严格。 无论是直邮进口还是保税进口,都是进口。 乳制品应受其约束和管辖。

传统跨境电商中,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乳制品进口商和代理商,可以依法完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实施进境商品检验检疫; 进口预包装乳制品、食品添加剂加贴英文标签; 如果有说明,请提供英文说明; 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对不符合乳品标准的产品安全质量进行处理,也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时下架或整改,如添加英文标签。 根据标准7718的规定,包装上应按相关规定标注药品的每月剂量等。

但直邮产品或外购产品、保税产品如未能提供前述资质材料,依法确属不符合乳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无英文标签或英文说明书的,食用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如有损坏,可向卖家或服务提供商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同时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明知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向卖方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

《电商法》跨境电商规定十大解读

同样,《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 这意味着,在直邮模式或保税模式下,电商平台必须严格审核海外店铺的经营资质和品牌资质。 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海外门店的真实信息也应该向消费者公开。 平台方不能以境外难以核实、披露店铺等不合理理由主张免除责任。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跨境电商企业,无论上述主体如何,都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其他国家的法规和标准以及预包装标签的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应当予以认定。 不符合乳制品安全标准。 至于是否符合标签缺陷,则要看标签的具体内容才可以判断。 标签内容合规性也是许多专业造假者的主要目标。 对于专业造假者来说,无需花费检验费和人工成本就可以提出索赔。

05.跨境电商数据共享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和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自由流动”。 同时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使用公共数据”。 该规定意味着国家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商业化,鼓励电子商务数据转移和共享,打破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问题,开放公共数据进入商业领域和数据各个部门的。

同时,这也说明数据的共享和流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和实现跨境电商备案、申报、审核的有效监管,提高入境通关速度,更加适合跨境电商的跨境电商备案、申报、审核等工作。 ——互联网模式下的边境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快节奏也将决定电子商务发展的梯度和高级形态。

06.跨境电商模式下的犯罪形态

对此,盈科互联网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法务团队分析认为,随着中国联通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的快速发展,国外消费者海外购物服务或产品,走出国门或通过国内网站付费参加活动,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这也催生了一些非法组织,例如打着传销之名的组织。叫“微商”、“电子商务”、“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等。 名义上以高投入、高回报为诱饵,推销产品和服务,实则从事“拉人、发展线下”的传销活动。 特别是一些境外传销组织向境内消费者推销境外产品和服务,然后通过境内网站使用外币或虚拟货币进行结算,或者强迫消费者直接在境外支付加入。

以此来逃避中国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的约束和监督。 这些境内外活动的犯罪形式和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 一些不法组织甚至与国家新政策支持下的合法新兴互联网企业一起举办活动,呈现出繁荣昌盛的虚假景象,并可能以高额回报迷惑消费者。 ,导致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 这也需要对利用跨境电商的犯罪模式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中仍有不少内容和环节仅属于原则性规定,需要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具体颁布的办法予以明确和细化。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07.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及行政管理法律问题

《电商法》跨境电商规定十大解读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中间合伙人陆友辰律师认为,就跨境电商本身而言,其规范可分为两个方面。 电子商务部分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没有问题。 另一方面,这是跨境电商本身特有的问题,需要单独、专门的标准。

陆友辰表示,跨境电商特有的问题表现在两类:民商法律问题和行政法律问题。

陆友辰认为,在跨境电商民商法律问题方面。 如果将跨境电子商务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规范范围,这种问题可以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就不成问题了。 问题在于,这部分内容无法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或者不确定是否可以纳入)。 我们知道,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全球化,而仅限于一国的电子商务极为罕见,也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 如今的小型电商平台和运营商基本上都是在全球范围内运营。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如何理解就显得尤为关键。 正如之前分析的那样,电子商务目前已经全球化。 如何了解中国的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在中国注册、电子商务经营平台是否在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是否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中国、甚至只要一方在中国,例如中国消费者在美国电商平台订购商品的行为在中国不算作电子商务活动。 该法律需要解释。

结合上下文,我们还可以推断,立法者的初衷应该是限制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范围。 如果真是这样,如此大量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将被排除在电子商务法的规范之外。

就跨境电子商务行政管理而言。 这里特指其特有的准入和退出监督管理问题。 跨境电商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如何判断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性质,是货物还是个人物品,如何设置通关模式,如何办理通关手续,如何征收税费,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外汇进出境如何办理等,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否则,势必带来不确定性,对跨境电商产生悲观影响,实践中也确实形成并存在大量问题。 此次电子商务法对此几乎没有涉及,只是一些原则性、宏观性、宣告性的规定,远远不足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

其实我们也明白这一点。 一方面,这次立法的重点不在这里; 另一方面,跨境电商进出口监管仍存在一些争议,亟待澄清。

08.电子商务法如何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

据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一智认为,电子商务法在四部法律中对跨境电子商务问题作出了规定。 可以看出,规范形式比较宽泛,思路也很明确:支持、为跨境电商提供便利,同时也要求法律合规。 多年来,跨境电商主要有保税和直邮两种业务模式。 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协议关系或委托关系引起的责任也不同,从而形成一系列纠纷。

《电商法》跨境电商规定十大解读

据悉,跨境交易还包括逃税、涉嫌贩卖等; 一些跨境经销商混淆真伪,不提供售后服务; 私下交易、逃避监管的现金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等。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 必须遵守进出口以及外国法律。

以羊奶为例。 7月,日本不少儿童在饮用雅培羊奶后出现头晕症状。 直邮、微商代购等模式均处于监管空白状态。 电子商务法颁布后,直邮模式被纳入跨境电子商务范围,这意味着它还需要满足通关程序和国外对羊奶的规定。 此外,微商等继续为消费者提供羊奶跨境订购的网络平台也应向工商注册。

总体而言,电子商务法颁布后,现状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许多原来的“法外场所”被纳入监管范围,这对于当前公众意识和外贸环境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好东西。

09.跨境电商法规是亮点也是短板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中级合伙人卢友辰律师持有两个基本观点: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确实缺乏立法。 ——我国边境电子商务,不仅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存在差距,就连海关总署等管理部门的行政法规也缺位。 目前,实践中看到的只是国务院的一些新政策规定和海关总署等部门的一些公告,行政管理法规严重缺乏。 从这个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立法对跨境电商的规制确实是一种象征性的扰乱。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属于框架式、笼统性,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 实践中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一困境的办法。

据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宁波新东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秋成表示,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终于实施,聚焦5大电商热点,跨境电商就是其中之一。 一。 这首先表明中国已成为全球领先的跨境电商市场和跨境电商规则的起草国。 与国外电商相比,跨境电商环节较多,涉及领域较多,如税收、通关、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因此政府监管和引导是未来跨境电商的核心环节。 ——边境电商。

《电子商务法》不仅明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从业者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管法律规定,也为解决跨境进口消费投诉热点问题强化了法律依据。 对于广大出口跨境电商企业而言,他表示,基于《电子商务法》,跨境电商合规将是大势所趋,白利空间将越来越小。 未来也将是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洗牌的过程。 政府监管和合规必然是跨境电商未来的发展方向。

10、您如何看待《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制?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中间合伙人卢友辰认为,《电子商务法》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例。国家并拥有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典范。 意义。 《电子商务法》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作出了宏观性、声明性的规定,但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特别是进出境管理缺乏基础性、具体性的规定。没有实际指导。 海外电子商务作用有限,实践中还存在突出问题。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启动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监督管理立法。

《电子商务法》仅对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管理作出了宏观层面的明确规定,几乎没有触及具体问题,实践指导性有限。 但我们希望并相信,只有电子商务立法才能推动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立法的启动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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