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促进和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市)、各区人民政府,各省、省驻甬单位:
为推动福州跨境电子商务深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国办发[2015]46号)等文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围绕“一带一路”、“互联网+”等国家战略,县委省政府“换电商城”省委市政府打造“国家电子商务强市” ”和“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城市”等目标,按照“市场运作、政策推动、机制创新”的总体思路,以推进改革开放为驱动,采取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以服务创新、协调发展为破解跨境电商发展困境的实践着眼点和突破口。 优化跨境电商产业布局,建立跨境电商海关、报检、税务、汇款等监管环节生态环境,建立跨境电商产业链,不断激发跨境电商活力。我市跨境电商的发展活力,使之成为我市扩大消费、推进外贸改革、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新引擎、新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指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实现的交易额)达到100亿港元,其中20亿港元进口80亿港元,出口80亿港元。 发展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产业布局,打造“多区域、多模式、多品类”发展新格局。
1、优化空间布局。 结合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和各地区发展需求,加强规划推进,重视整体发展,对全市跨境电子商务进行统一布局行业。 强化上海保税区“一个中心”示范带动作用,辐射带动梅山保税港区、栎社保税货运中心(B)等特殊监管区域,协调指导上海机场及货运园区、宁波E-海曙跨境商贸经济创新园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在全市各地区、各领域的应用推广,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群或园区建设,建立配套综合服务、并实现全产业链的聚合发展优势,促使出现“一个中心、多点布局”的跨境电商发展新格局。
2.优化产业结构。 按照“进出口并举、多模式并存”的发展思路,支持各地跨境电商创新发展,积极建立中小电商、专业跨境电商企业。边境电商,传统外贸企业积极参与,小型电商平台与自营平台并举,国内外电商服务企业互动发展,跨境电商多模式卖买有序的综合发展格局。 进口方面,重点吸引龙头电商和小平台企业,积极培育本土电商做大做强,不断丰富B2C、C2C、M2C等跨境电商进口模式,巩固和发展本土电商。扩大我市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优势。 出口方面,鼓励和支持上海传统外贸企业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以南京电子商务经济创新园、海曙跨境电商园为模式,扩大试点规模鼓励本市广泛举办B2C、B2B、B2B2C等跨境电商出口业务,逐步实现区域扩张和业务量增加宁波报关行 跨境电商,促进外贸经济转型发展。
3、优化商品结构。 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商品种类,丰富商品品类,优化商品结构,逐步构建母婴用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电子产品、奢侈品等商品体系。 鼓励企业间贸易由信息平台向网上交易平台转变,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推动上海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重点产业和优势项目试点示范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领域。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在重点产业领域的应用,扩大出口商品种类。
(二)建立配套服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
1.完善跨境电商货运服务体系。 推动深化上海国际邮政交换局和交换站建设,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国际邮政线路支撑。 大力引进先进智慧货运企业,建设“样板仓库”、“智慧仓库”、“智慧货运园区”。 鼓励货运企业拓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务,与跨境电商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储服务机构和平台,构建全球货运供应链,提供商品采购、仓储、配送等专业服务。发展跨境电商及综合服务的配送及售后。 推动广州机场物流货运业务发展,开辟国际航线,并与苏州、杭州、南京等周边小机场合作,逐步形成与跨境电商兼容的新型货运体系。
2.开发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体系。 鼓励建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申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 推动建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推动产品创新,完善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 鼓励建设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3.发展跨境电商海外服务体系。 支持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与海外企业合作,建设“海外仓”、海外体验店、配送网点等配送货运体系,融入国内销售体系。 支持企业组织海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其他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海外贸易、仓储、配送、售后等配套服务。 鼓励行业商会等各类组织引导和帮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完善和建立海外服务体系。
4.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体系。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借助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清关、物流、仓储、融资等全方位配套服务。 建立具有备案、报关、检验检疫、收结汇、退税等业务管理功能的跨境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持有跨境电商提供“一站式”服务商业。
(三)创新监管措施,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关、检、税、汇四方面工作的要求,协调推动各监管部门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创新监管体系,打造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各方合作融合。 在上海各试点基地率先实行“一站式操作”,构建建立“单一窗口”机制和平台,真正实现一申报、一查验、一放行。
1.制定海关监管措施。 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建立“全年无休、24小时通关手续清晰”、“高效互通、自由通行”、“通关无纸化、即时放行”、“强化一线、优化查验”、 “一次申报、简化流程”、“风险管理、自动审批”等措施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2.建立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继续建立“区内检疫、区内监管、区外核查、跟踪监管”的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确保“源头可追溯、产地可追溯”。过程可控制,流程可追溯。”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 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正品保障体系”建设,强化源头管理和后续监管,为消费者提供“阳光海上购物”。
3.规范进出口税收新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新政策鼓励传统外贸企业由线下交易转向线上交易,扩大跨境交易。 电子商务交易量。
4.建立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正常收结汇。 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集中申报的经营主体,可凭通关信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收汇业务。 稳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通过邮政邮件、包裹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申请收结汇。支付机构纳入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 加大对农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规范其跨境支付服务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四)坚持市场化运作,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体系。
1.完善企业运营模式。 按照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分工、企业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的思路,鼓励更多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重点抓好仓库建设、运营、和货运体系建设。 发展并有效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困境,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率为核心、以资本运作为手段的现代化多元化商业新模式。
2.探索区域合作新模式。 鼓励上海电子商务经济创新园区、海曙跨境电商园区等非特殊监管区域通过“跨贸小镇”等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企业集群和区域聚集,允许企业入驻园区采用非注册方式,在特殊监管区域租赁或建设跨境仓库,发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实现区域间发展、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将市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跨境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主任。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委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口岸缉私办、市财政办、市国家局各市国资委、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市地税局、人行银行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各市(市)区政府及相关重点开发区管委会其他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推进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宁波报关行 跨境电商,办公室设在市港口反海盗办公室,市港口反海盗办公室主任兼科长。 加强全市口岸反私办公和人员配备,同时从口岸监管部门选派人员构建集中办公协调机制,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二)制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财政金融政策。 加强公共资金投入,准备设立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每年超过2000亿元,逐年完善逐步增加机制。 各级财政要落实专项资金,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支持。 通过引入股权融资等资本运作方式,利用电子商务产业引导基金,动员社会资本集聚跨境电商,为跨境电商提供有效的融资和保险支持。产业链企业不断涌现,投资机制多元化。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统计制度。 建立海关统计工作,将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发布、汇总申报的出口商品相关指标纳入贸易统计范畴。 市口岸缉私办会同海关、商务、统计、外汇等部门,对各经营主体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形态进行全口径统计。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全面反映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四)加大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力度。 依托高等院校、电子商务研究院、专业培训机构等社会资源,实施“千企千人”培训计划,举办跨境电商意识“启蒙活动”,推动传统外贸企业乘势融入“+互联网”经济。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孵化基地,推动培养综合掌握电子商务、外贸业务、营销、供应链管理等知识的适合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
(五)积极营造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综合发挥传统媒体、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户外媒体、会展平台、O2O体验中心等多种渠道的宣传优势,不断扩大跨境电商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我们的城市。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上海跨境电商企业信用体系,实现信息互通、监管互联、执法互助。各个监管部门之间。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体系,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各类违法行为。 (编辑: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