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问: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项,主要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进行定义,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中企业对企业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有关工作做了补充说明。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三要综合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落实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以下简称(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 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负责人对新政出台的意义和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

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新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外贸方式转变、结构调整的需要。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的新方式新手段。 对于拓展海外营销渠道、提高我国品牌竞争力、实现我国外贸转型升级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跨境电子商务,多次发出关于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示,要求各部门提高认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边境电商。 2013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中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将发展跨境电商视为当前外贸稳定发展的重要抓手。 重要手段之一是减结构、调结构,并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二是企业的实际需求。 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目前的相关新政策早已不能满足通过邮件、快递组织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商出口)企业的需求。邮寄等。结汇、纳税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 在与电商出口企业的座谈中,企业也普遍表达了改革和建立现行管理体制的建议,并希望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三是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 围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近年来各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 2010年下半年以来,商务部开始重点推荐和培育外贸电子商务平台。 2012年3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商电发[2012]74号)。 2012年2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 2013年 2013年4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13部门办公厅(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高新发展改革办[2013]894号)。 2012年下半年以来,海关总署又确定了5个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城市。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等九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转发。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分为三部分,共12条。 第一部分是新政策的具体支持,包括对电商出口经营主体的分类、建立适合电商出口的海关新监管模式和专项统计、建立适合电商出口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汇。 、鼓励建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落实相应的新税收政策,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第二部分是实施要求。 自《意见》发布之日起,上述新政策将在广州、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试点的城市试行服务。 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新政策将在全省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 同时,还明确划分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9个《意见》制定部门的职责,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三部分为其他事项,主要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进行界定,并对跨境电商中的企业对企业出口和跨境电商进口进行补充说明。

问:《意见》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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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形式有较大不同,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和现有环境条件已不能满足其发展要求。 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收、外汇收结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六项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新模式,开展专项统计,主要解决当前零售出口无法申请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目前,电商出口大量采用民航小包、邮件、快递等方式,通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 因此,这部分出口并未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统计。 新监管模式建立后,海关将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以清单核销、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通关费用将增加。 经营主体可在线提交相关电子单证,货物实际出境后,根据外汇、税务机关的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通关证明联。 同时,电子商务出口将纳入海关统计。

二是构建电商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于解决电商出口未报检的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出口企业应在原产地申报合法检验的货物,并收取一定费用。 但电商出口的商品具有来源广泛、批次多、批量小、单件价值低的特点,因此很难按照要求在原产地申报。 检验监管模式建立后,将对电商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并借助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评定。鉴定机构。 实行全程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重点,通常工业产品不再接受法定检验。 实行集中申报、集中代办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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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汇,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结汇困难的问题。 目前,由于电子商务出口尚未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统计,海关系统中的通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外汇管理部门尚未确认贸易和货物流向的真实性,出口企业无法收汇和货款。 《意见》发布后,允许经营主体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并凭通关信息办理出口货物收汇业务。 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农业银行及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汇、代收汇的监管力度。

四是鼓励建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相对薄弱的问题。 目前跨境电商最新政策,我国银行业与国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还不够紧密,加之我国支付企业国际化程度较低,导致本土支付企业跨境结算服务能力较弱,尚未实现国际化。被海外卖家广泛采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支付服务公司少之又少。 政策下,支付机构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并按照新管理政策执行的支付机构。 同时,进一步建立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着力加大对农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五是实行适合电商出口的新税收政策,主要解决电商出口企业无法申请出口退税的问题。 目前,由于海关、检验检疫、收结汇等手续无法正常办理,电商出口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自然困难,不利于增加经营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 《意见》出台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或退税新政策。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近期制定并公布。

六是建设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于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完善的问题。 一些企业在电商出口中不注重商业诚信,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欺诈等违法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声誉。我们公司并对我们产品的国际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相关法规、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健全,执法机构对上述行为缺乏手段,亟待建立有效的信用监管体系和监督体系。 《意见》出台后,将严厉禁止商业欺诈,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不断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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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意见》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答: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商务部等九部门在《意见》制定实施过程中负责指导各地新政落实,并定期组织实施取得成效评价。 同时,有关部门联合负责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推动电子口岸收汇退税系统与小型电商平台的系统对接。 其中,商务部牵头负责新政策的制定、实施指导、效果评估和新政策的宣传。 海关总署负责构建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新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牵头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立检验监管模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新政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问:各地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我们需要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制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实施方案跨境电商最新政策,重点落实指导、督促、督促责任,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过程。

二要出台配套措施。 在实施方案框架下,按照上级对口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落实了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与新政相适应的监管措施和措施。此举确保新政落实到位、监管有效、保障有效。 同时,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各地海关电子口岸与地方外汇、税务等部门系统的对接。

三是全面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各地要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量取胜,注重培育品牌; 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构建覆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体系,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信息共享; 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范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保障电子商务出口健康持续发展。 应该说,《意见》能否及时有效落实,不仅需要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落实,也需要相关政府的积极推动。一个关键的角色。

问:《意见》出台后,后续有哪些新政策?

答:商务部等九个部门将对各地新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新政顺利实施、不断落地。 据悉,我们将加强对跨境电商进口新政策等跨境电商相关问题的研究,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协调制定后续相关新政策。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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