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跨境电商机遇及法律挑战

跨境百科12个月前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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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浩律师马蔚秋

本文根据台湾、海南、广东、广西律师协会和广东国际仲裁院在“自贸区法律高峰论坛”上的发言内容整理。 关注公众号并回复“ppt”即可获取完整PPT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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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机遇

全球化+数字化

近年来,全球经济深度融合,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日益加深,商品、服务、资本、技术跨境流动日益增多。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较为先进的商业模式迅速盛行,冲击和改变着传统零售业。 第三方支付为跨境交易的速度和安全提供了充分的技术保障。 数字技术推动向经济社会各领域渗透,深刻改变生产、物流、支付等国际贸易各领域和环节,催生数字经济增速。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带来了数据驱动、云驱动、智能化变革和技术变革。

据第一地产商业数据中心和1688跨境特供统计,2018年全球互联网渗透率接近60%。 网民下降带来线下消费线上迁移。 预计到2021年全球线上市场将超过4.8万亿日元,跨境消费将占全部电商消费的17%。

保单红利

黄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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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政机会

1、2013年至2015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国办发[2013]89号、国办发[2015]46号、国办发[2015]40号、国办发[2015]55号、国办发[2015]4号。 49号、国办发[2015]66号、国办发[2015]72号等指导意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建跨境电商销售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和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法 跨境电商,支持特殊地区企业海关监管开展证券保税交割和仓单质押融资。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2、国家《标准电信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国际合作电子商务法 跨境电商,发展电子商务标准服务新模式。 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诚信电子商务网络,推动电子商务数据服务、物流应用、追溯系统标准化,实现线上线下、国内与美国一体化发展。

3、2018年9月24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支持广东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建设覆盖重点国家和市场的海外仓,支持保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网购; 将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到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自贸港跨境电商机遇及法律挑战

4、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进一步简化手续、精简流程。加强货运、仓储、通关等方面的审批,建立通关一体化、信息共享等配套新政策,推动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创新,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商业创新。

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通知,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6、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2月12日印发《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实施方案》,提出完善海南“互联网+”消费生态系统。 加强与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的战略合作,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结售汇等技术标准,优化通关业务流程和监管模式,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电子商务大数据信息平台,打造“线上+跨境贸易+综合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商贸易服务中心”。

7、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管理制度适应跨境电商特点,支持跨境电商的检疫、支付结算等。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为跨境电商提供仓储、货运、报关、报检等服务,支持大微企业开展跨境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提交电子报检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8、《商务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商品交易市场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邮政形势、商务部关于规范快件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等新政策文件提出支持建设国际化大数据自贸试验区按照法律法规,创新海关监管模式,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发展,实现优进优出,提高外贸质量。供应系统;保障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正常传输,加强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管控,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鼓励重点行业发展工业电子垂直商务服务平台、跨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和服务全球供应链协同的综合性工业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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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新政机会

九、云南与粤港澳大湾区具有天然区位优势,广东也在积极努力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 2017年6月28日,商务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签署《经济技术合作合同》,支持台湾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两岸合作在电子商务等领域。 根据合作合同第十四条的安排,大陆与台湾地区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在电子商务法规、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等方面开展专项合作,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双方将加大在企业应用、推广、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以粤港澳为核心的电商货运信息对接; 继续按照互认战略推广电子签名证书,推动重点行业和大宗商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强两地跨境数据流动交流。

10、去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加强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知识产权执法;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合作机制; 推动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文化兵器、数字艺术展览等数字创意产业跨区域合作,推动数字创意在会展、电子商务、医疗卫生、教育服务、旅游休闲等领域的应用和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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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政策实施

11.产业支撑。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6日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加强人才引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大数据、物联网等互联网行业。 互联网产业成为广东省支柱产业。

2016年8月19日,江西省开始实施为期两年的《促进电子商务促进发展和激励支持措施》,支持龙头企业依托免税货运园区完善跨境电商平台、机场货运园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对网上年交易额达标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2018年11月21日,昆明市政府印发《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将对示范电子商务给予财政奖励。

12.示范区建设。 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将南宁综合保税区指定为“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建设跨境电商保税仓储和快递监管中心海南美兰机场机场货运园区内。 国际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进出口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订单、电子运单、电子支付账簿等数据互通,实现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的系统对接解决电商企业、物流配套企业关心的通关、结汇、出口退税等问题。

2016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以洋浦保税港区、福州综合保税区为载体,建设“海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区”,搭建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监管,对出口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代理放行手续,对进口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销和放行。

2018年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海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提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中心南宁货运集疏运示范中心、服务中心、跨境电子仓库,实现跨境电商信息流、资金流、货流“三流合一”。

随后,云南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大队等21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广东省加强跨境电商投资促进,推动9610跨境电商发展电子商务直购模式,积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13.创新经营监管。 2016年7月26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授予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市级登记权限,放宽跨境电子商务登记备案条件,开通红色通道,建立跨境商品追溯体系。

14.创新海关税务监管。 2018年6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南昌海关等主管部门完善跨境电商适用的“9610、1239监管码”。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限时前。 ”、“实现通关无纸化,推进全省通关一体化”、“海外仓建设”、“建立全球电子商务平台(eWTP)”等70项具体措施。

2018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综试区内电商出口企业未获得合法有效采购。 账簿内货物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新政策。

15.建立跨境电商货运体系。 云南省商务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邮政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4日印发《促进海南省电子商务与快递货运协同发展实施方案》。 、港口、航空公司、快递等货运企业,创新发展国际大包、国际专线等跨境电商快递服务。

2019年5月22日,昆明市商务局就《海口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和国际快递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重点支持提供海关、外汇、税务代理服务、仓储、货运、金融(支付)等。 为各类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代理收寄服务的综合服务配套企业和综合服务企业,支持从事国际快递(含快件)企业)、具有国际快递运营企业资质,在国际快递监管场所运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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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挑战

立法+司法

目前,我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立法只能见于《电子商务法》的部分条款。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用大量篇幅阐述了鼓励、支持、促进和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但无法证明目前的立法只是对跨境电商的原则性规定。 ——商业,还有大量的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立法是明确的。 与此同时,新产业政策与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过程中的冲突也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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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跨境电商机遇及法律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安全港原则”的合理运用; (2)平行进口与“商标权用尽”。

“安全港原则”可以理解为:一旦发生法律纠纷,ISP( ,即电商平台)可以以其“仅提供空间服务”和“只是受委托的中介服务商”。 免责声明。

【参考案例】2016年,徐某与“网易考拉海购”平台品牌复合维生素纠纷案中,徐某主张该产品为英文包装,无英文标签,且该产品为普通进口乳制品。 辅酶Q10是一种药物,富含水杉叶、姜黄、越橘等保健乳制品原料。 违规添加维生素B2,超出维生素B2的使用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拟假抗辩一赔十。 滨江区法官认为:上诉人在“网易考拉海购”购买了该商品,该商品的店铺为HQG。 上海网易公司是“网易考拉海购”的创始人。 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提供平台服务,并非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或销售者。 因此,广州网易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者,驳回诉讼请求。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大力保护知识产权。 一旦权利人提出投诉,平台按照“避风港原则”让店铺限时下架或直接下架的情况日益增多。 近年来,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利用“安全港原则”来达到维权以外的目的,例如畅通渠道、打击竞争对手等。 在权利人投诉要求下架后,数百万库存滞留在保税仓库的情况并不少见。 比如2015年的平衡车侵权事件,导致不少平衡车因侵权问题被亚马逊下架,买家甚至损失数万元。 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合理规范“安全港原则”在平台上的适用,将是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问题。边境电商。

此外,跨境进口电商很大一部分是从美国市场采购,属于平行进口,很容易引发海外当权者的利益冲突,而由此引发的纠纷自行业起步以来就不断。 。

【参考案例】大王纸业有限公司、大王(南京)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森淼进出口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大王俱乐部授予大王专有权2015年中国南京公司(大陆、香港、澳门)使用第“GOO.N”商标,并授权大王南京公司为中国大陆唯一进口商及独家总代理。 森妙公司以平行进口的方式销售带有“GOO.N”商标的纸尿裤后,大王俱乐部和大王南京公司认为该产品已标注“限​​制在台湾以外地区销售”,森妙公司未获得授权,从而构成侵权。 北京法院强调:本案中,台湾大王俱乐部投放市场的产品的商标权在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后就已用尽。 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司法部门充分利用商标权的心态。

为此,新政策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促进之间的矛盾。 在“做到最好”原则的运用上,需要制定平衡产业发展和权益保护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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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目前,海关等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指出,“跨境电商企业是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但跨境电商业务过程中有多种商业模式,如何区分和监管“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本身就有很多白条地区。 在跨境电商交易的实际过程中,市场管理存在较大差距。 跨境电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使用后问题反馈、售后机制不畅通。 其中,主管部门、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三方责任边界尚未完全明确。 亟待制定和建立完善的售后机制。

虽然《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但海淘客户为了逃避海关监管,通过蓝色通道入境,这将结果产生了很多商品。 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回去追究海外商品主体的责任。 对于直邮产品和保税区商品,如果境外电商平台直邮订购的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很难要求退货或追究责任。 在近期的“日本网剑魂药水日本禁令”中,如果相关部门确认这些美国眼药水确实含有处方药成分,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应尽快下架。规定,不再出售。 对于已经售出的眼药水,在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下达明确下架指令后,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对应的售后服务处于状态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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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跨境电商机遇及法律挑战

乳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国家对乳制品的监管更加严格。 无论是直邮进口还是保税进口,都属于进口乳制品,应受其约束和管辖。 传统跨境电商企业和在华设立乳制品进口商、代理商的境外企业可以依法建立进口、销售备案制度等; 说明书、相关检验资料或者符合国家7188包装标准的合格材料的,依法认定为不符合乳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可要求退款一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因个别产品不符合国外标准而引起消费者和专业造假者投诉、举报和诉讼的案例不少。 日本 Q10辅酶的销售与该产品的推荐剂量以及国外规定的推荐剂量相冲突,导致支持消费者索赔的相关案例超过60起。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解决平台连带责任与“避风港原则”的冲突,现行管理规定采取了“增加平台告知义务”的权宜之计,要求平台向消费者披露:产品无英文标签,不可重复使用。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订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交易平台提供者未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这意味着,在直邮模式或保税模式下,电商平台仍需严格审核海外店铺的经营资质和品牌资质,接下来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解决乳品标准的关境冲突,不仅需要推动国外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以及美国标准的认证,还需要明确跨境电商产品的特殊性。在立法层面,并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 产品标准、包装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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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市场

《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代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跨境第三方支付主体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经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可以办理外贸经营、报关、报检、退税、收汇主体资格等相关手续。

此外,国家乳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乳制品跨境电商企业开设线下展示(体验)店但实际销售的,必须按照规定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销售的乳制品必须符合乳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综上所述,新的政策层面虽然支持、鼓励、支持跨境电商,但具体监管层面仍需面临诸多审批、备案、许可。 不同的跨境电商业务模式需要不同的备案和审批程序; 部分跨境电商企业拥有多个存储地点,会存在多个地点、多证等客观情况。 如何在新的政策支持、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是政府主管部门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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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

尽管我国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赶上了欧美发达国家。 但在网络电子合同立法方面,我国目前只有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进行规范。 我国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电子协议的方式、要约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电子协议有效性的确认。 确认电子协议与传统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简单,有些问题不易操作,因此仅靠协议法的规定不足以解决电子协议的效力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2005年《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这部法律可以称得上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法最重要的成果,但我国规范电子协议的法律仍然不够系统、全面,存在很多具体、现实的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工作者,对于电子协议、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研究都还处于起步阶段。 大量司法工作者尚未掌握电子协议与传统协议的区别。 证据是极其敌对的。

除了电子协议之外,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还产生、使用和传输大量数据。 In years, the 's on the and use of and data by e- , the Cyber ​​ Law, , to , and the of and users' , the 's Court's on the of laws in the trial of of and the use of , etc. These are at the and . There have been many cases where user was not kept , or w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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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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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2018, the guide APP Corn Diary and "Yunji Store" were of and were fined 15 yuan and due to the of " entry fees", " " and "team pay". 730.6 yuan.

is model , which is an that the basic logic of value to value and . As a new type of model, e- avoid the and of the model in the of . and civil , it is to set a room for fault and stick to the legal line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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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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